杭州市德胜小学章程
2021年6月11日经第十届第六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21年6月16日经校长办公会议、校支部委员会通过,经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12月23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杭州市德胜小学创建于1989年。“万物育德,人以德胜”理念引领下的杭州市德胜小学,以德育及书法教学为学校特色,尊重儿童文化,挖掘内在的文化特质,重视学生道德修养和人文素养的提升,为学生的美好人生奠基。学校现有德胜、南苑两个校区,26个教学班级,1010名学生,教师68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德胜小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Desheng Elementary School ;德胜新村校区地址:杭州市德胜新村德苑路96号;大关南苑校区地址:杭州市大关南三苑12号;邮政编码为310014;官方网址为https://www.hzgsedu.cn/site/dsxx/index.htm。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施教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三十六个班,总体不超过1620人。根据发展需要,经拱墅区教育局批准,本校可以适度扩大招生区域和办学规模。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办学理念:万物育德,人以德胜
具体阐述:“万物育德”之“德”是指一种生命的品格,是所有事物中一种引领性的,而不完全是平常所说的狭隘意义上的道德,应该是一种和谐的、高尚的,与时俱进的具有一般与普遍的积极作用的高尚的品格。“世界是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的“,世间万物个性明显、和谐共存,世界万物孕育品德,高尚的思想品格基于万物,这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哲学。之所以提倡“万物育德”,是要追求一种高尚品格的学校文化。“人以德胜”不能说“胜”是“胜出”、”胜利“,而是指一种向往,向往高尚的品德,是一种追求,追求理想的育人境界,是一种动员,动员所有的教育资源。“万物育德,人以德胜”,完整地说,就是以培养高尚品格的人作为学校的教育理想。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秉承“万物育德,人以德胜”的办学理念,德育立校,建和美润泽校园,继续扩大德育品牌影响力,成为区市品牌学校。立足学习方式变革,打造德胜五育课程,让教育适应儿童,为每个孩子提供更多的发展可能性,走内涵发展之路,以教师专业成长促进学生素养提高,培养身心强健、学有潜力、具有审美情趣和国际视野的优秀小公民。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有爱、会毅、能行”的德胜好少年。
教师发展目标为:铸造德胜教师仁师风范,追求“正气、悦纳、睿智、有境界”的仁师品格,做到严谨、宽容、敬业、修德,铸造灵性、和谐、开放、乐学的课堂,享受教育快乐,追求真性人生。
第八条 校训:天地人 你我他
具体阐述:天地育万物,万物育万德。天地乃万物之本,自然之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教育当遵循自然之道,师法天然,保护孩童之天性。
天地万物乃一整体,你我他她,无一出其左右。天地人,你我他,我们是一家,荣辱与共,风雨共担,携手向未来!
第九条 学校标识
校歌:《关心歌》
校徽:
采用古典篆刻印章影印的手法,LOGO外延采用圆形包围,配合隶书体中文和黑体英文校名,与方印章造型结合,透露出中国传统天圆地方的思想,表达一种和谐与统一。LOGO的主色调采用C30M90Y100K35的红棕色,我们将此色命名为“德胜红”,采用此色,寓意德胜小学将立足中华文明本源,不断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培养新一代中国人。
校报:《德风苑》
校刊:《德胜小学课堂通讯》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各校区设立校区负责人,对校区教育教学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目前有德胜、南苑两校区,设置行政管理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学生成长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文化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行政办公中心是校长处理学校日常事务的重要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政务、掌握事务,做好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教师聘用考核;负责本校教职员工工资奖金、人事年报;对外交流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和保管,保证文件及时得到处理。
(二)根据校长的意见和有关会议的决议,起草学校规章、文件、计划、总结等,严把质量关。
(三)对外代表校长室接待来客来访,就客人需要作有关问题的处理。
(四)积极借助各种宣传媒介,宣传学校形象。
(五)安排学校日程,管理学校各种会议,及时部署临时性的重要任务。
(六)协助校长了解教职工的思想状况,掌握教职工的特长和特点。
(七)加强学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利用,重视档案室的安全工作。
(八)校领导交办的日常工作的分配、实施、督促、落实、协调等行政事务管理。
(九)按照规定做好校务公开、党务公开等相关工作。
教师发展中心包含教导处、科研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等有关教师成长管理的职能部门。
教导处包含课程部,负责学校教学质量、教学业务管理,负责实施日常教学、教务、考务、招生送生、学籍管理、教研组建设等教学管理职能。教导主任是校长(校区负责人)领导教育教学的助手,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导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校长(校区负责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妥善安排学校的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二)领导教研组制订工作计划,开展教研活动,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学效果,分析学生教学质量,研究改进教学方法。
(三)加强教学工作领导和管理,制订教学常规,控制考试次数和课外作业量。
(四)负责做好教导行政工作,管理学生的学籍,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办法,制订校内规划,安排教师的课程,编排课表,积累教学资料。
(五)教导副主任协助教导主任分管有关工作。
科研室包含师训部,是学校的教科研机构,负责全校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和协调;拟订、实施学校有关教育科研工作的条例和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进行学校教育科研档案管理;组织、承担上一级教育部门、科研机构下达的科研任务,负责教育资讯等职能。科研室主任在校长、分管副校长领导下,主持科研室工作,负责学校科研、师训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联合教导处组织和指导学校教研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订和实施年度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计划,制订教师教育科研的目标管理方案,制订有关学校教育科研的工作制度 ,撰写工作总结。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加强教育科研的前瞻性(及时了解当前国际国内教育信息并向校长提供信息及改革动态),研究学校发展战略。发挥教育科研在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现代化工作中的先导功能。
(三)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教育教学理论、教育科研理论的培训工作,提高教师教科研水平和教育素质。
(四)组织开展具有实效性的校本培训,结合本校教师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进行:新课程、新课标等理论学习;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从而提高教师教育科研能力。
(五)组织教师撰写学术论文,编辑优秀论文集,总结、评定、推广优秀教科研成果。
(六)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指导教师根据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跟踪课题的实施过程,组织课题成果展示活动,使其更好地发挥辐射作用。负责建立、实施一整套的学校科研课题立项、研究、结题、鉴定到成果推广工作的机制,力求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七)建立健全规范的教科研档案。
学生成长中心是学校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职能机构,是学校德育、班级管理的管理机构,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它在学校党总支和行政班子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德育工作,并指导少先队、心理辅导站、家庭教育指导站、卫生站、年级组以及班主任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在学校工作中起到管理和稳定的作用。德育主任是校长(校区负责人)开展德育工作的助手,具体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德育处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对学校的德、艺、体、卫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二)负责对班主任日常管理,负责对班主任工作的指导。
(三)负责组织班主任的业务学习和班主任工作例会。
(四)负责对班主任的考核,评定和评优工作。
(五)适时召开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
(六)负责学生的奖惩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操行评定工作。
(七)负责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学生的检查评比活动,注意实效性。
(八)负责对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用电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饮食卫生)等方面教育。
(九)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布置、开展校园文化活动。
(十)完成校长临时交代的任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后勤管理、经费预算、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设备设施、安全卫生、综合治理、基建维修、食堂管理等工作,做到计划性、合理性、科学性,努力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总务主任是校长领导后勤事务工作的助手,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学校总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应用。
(二)管好校产,负责学校基建和校舍、桌椅、教学设备等校产的登记管理、添置、维修。
(三)管好财务,做好学生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定期审报帐目。
(四)管理食堂及其它公共福利事业。
(五)组织学校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改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六)做好学校的卫生保健和安全保卫、校园安防等工作。
(七)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与教导处密切合作,对广大师生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
(八)加强后勤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为教学和师生服务。
文化信息中心包含技术部与宣传部,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对外展示的重要部门,更是引领学校开展智慧教育的智囊团,负责智慧校园创建、特色亮点呈现、经验技术推广等工作,为全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品牌包装的优质服务。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严格执行接送制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万物育德,人以德胜”为理念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万物育德,人以德胜”办学理念,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重视和加强校外第二课堂,抓管理,抓落实,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定内容,切实提高二课堂活动质量和实效,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特长发展;学校加强投入,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人力、物力资源,开发校本拓展课程,每学期以年级为单位,坚持开展主题“综合实践周”活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创造潜能,提升综合素养和学习能力。
学校建构校本德育体系,有计划、有质量地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德育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合作、体验、感悟,在活动中成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班集体建设,指导和聘请德才兼备的专业教师担任班主任,实行正、副班主任协同工作模式;强化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班主任育人水平;开展以“德 .和”为理念的班级环境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学生发展的班级管理机制,积极培育班级文化品牌,实施个性化班级管理,深入开展一班一品的特色班级创建活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情感和正确的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学生社团宗旨:丰富学生校园业余生活,满足学生的多元文化需求,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使学生初步形成某些特长,并不断提高学生在艺术、科技等方面的修养,服务校园,服务社会,推动我校园文化建设。展示学生自强不息、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学生的艺术特色。
学生社团的任务使命:积极组织和开展培训活动,引导学员积极参与校园及各级各类组织的文体艺术等方面的表演比赛、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社会的文体艺术团队的联系,增进友谊,扩大影响,适时积极开展校园文化艺术的传播与交流。
社团的成员:凡是在校的学生,对社团的某一项内容有兴趣,承认社团章程,自愿加入社团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指导教师的认可,即可成为社团成员。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社团成员的权利
1. 社团成员有接受社团培训,参与社团活动的权利。
2. 社团成员有对本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 社团成员有退社的权利。(注:凡退出本团,需经个人申请由各社团指导老师批准后,方可退社。)
4. 社团成员有权参加各类比赛和每学期优秀学员的评选。
(二)社团成员的义务
1. 社团成员必须按时参加社团的培训和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2. 社团成员必须认真及时地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积极参与本团各项活动。
3. 社团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团形象,有团体凝聚力。
4. 社团成员必须维护学校的形象,传播良好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贯彻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
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课时计划,开全开足各种课程,决不随意加课减课。
建立健全课堂教学常规,严格坚持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查教学“五认真”,每学期开展教学视导,教师课堂行为将列入绩效、评优、评模等考核内容。
学校围绕学科核心素养,积极倡导实施“有温度的课堂”,以学定教,顺学而导,学教和谐;营造民主、文明、和谐、真诚的课堂氛围和师生关系,倡导和优化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努力提升教学质量和效益。
学校严格遵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项有关“减负”政令,严格遵守区教育局“一科一本”管理规定,真正落实“减负提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贯彻落实“把健康放首位”的办学思想。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节(包括二次运动会:达标运动会和田径运动会)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学校为无烟学校,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在市、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心理辅导站,资源教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外聘资深心理健康教育专家作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顾问,全员进行心理健康C证培训,并获得证书,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培训一批有爱心,有热情,有素养的家长队伍参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培养“有爱、会毅、能行”的德胜好少年为育人目标,全面提高学生良好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小组,针对学生的心理特点,定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课及专题讲座;加强心理咨询室的常规建设,认真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及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台、心理健康宣传栏、校园网等多途径开展宣传教育。在“万物育德,人以德胜”办学理念引领下,学校走出一条心育与德育有机渗透与融合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特色道路。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美育、科技教育和劳动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动脑动手的能力。充分发挥学校艺术特色,设立阅读节、体育节、艺术节和科技节,培养学生艺术素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每年组织学生参加学农活动,培养劳动意识和生活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信息技术中心,按照教育信息化的要求,全面负责学校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学校创建智慧校园,建设高度运用的校园网,管理维护学校网络系统、计算机、仪器设备等设施,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培训,为建设智慧学校,实现教育信息化、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树立“研训兴校”战略,科学规划教育科学发展。树立科研为教育服务,为教学服务,为教师专业成长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理念。落实以研促教,教研训一体的工作思路。完善科研工作制度,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立足问题,注重过程,加强科研培训,落实科研档案袋管理,定期对立项课题的研究过程进行监测和指导,做好科研成果的总结推广。
学校激发教师参加教育科研的积极性。设立教育科研奖励条例,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校午餐的学生提供足量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食。严格遵守食堂管理规程,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年儿童先锋队,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少先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57.4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音乐舞蹈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与市区的德育、科普、法制、博物馆、学军学农等各类素质教育实践基地进行馆校共建,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大关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大关南苑社区、大关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